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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导:家长如何为孩子争取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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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智贤:我们在过去的两期节目里,雷老师和大家分享了,当儿童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谁是法律权利维权的主体。第二个,应该按照什么程序来维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想请雷老师跟广大网友谈一下,该以什么方式来赔偿受伤害的孩子?比如说现在非常典型的案例,就是在性侵案中,这个被性侵的男童或者女童获得什么力度的赔偿,能够弥补他/她可能延续一生的创伤。因为根据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它没有细则,可能根据刑事法制裁罪犯,但是对于受害者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尤其是对于精神创伤方面更加没有赔偿标准。作为孩子监护人怎么样争取到这个必要的补偿呢?

  雷明光:这确实是一个问题,我们来谈一般的民事侵权的赔偿案件,一般的孩子受到一般的伤害。首先,比如说去医院看病的医药费,同时多次往返医院的交通费,有家长[微博]的陪护费,误工费,如果大的伤害的话还有营养费,如果造成残疾了,还有残疾人的补助金,如果毁容的,还有毁容的在整容中的费用,如果造成肢体残疾了,还有假肢赔偿费用,如果造成孩子死亡,还有死亡赔偿金,等等。就是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这个赔偿的范围,大概是这样的。

  如果对性侵或者其他民事损害赔偿,关于精神赔偿这块,我们国家确实在这块规定的不具体,而且在执行过程中确实执行的不尽如人意。比如说一个妇女或者一个幼女造成性侵害以后,对她的影响是一辈子的,这个可能会影响她今后的婚姻,影响她对性的看法。所以这方面要不要赔,怎么赔,现在法律没有规定。在现在的性侵案件,对民事赔偿这块,不管是附带民事赔偿,还是单独提出的,如果通过司法部门进行判决认定话,其实跟刚才认定的那些项目是一样的。可能在精神赔偿这块有一点,在我了解当中也就是10万。所以这块我们是不是可以通过媒体,就是代表专家呼吁立法部门或者人民法院,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这块,就是一旦未成年人造成性侵案以后,除了追究加害人的责任以外,还要追究民事、精神方面的赔偿。  

  殷智贤:我听到的一种是,罪犯经济条件很困难,根本就执行不了。像这种情况下,就您了解的,比如国外怎么解决这种困境的?

  雷明光:有些国家我了解,它可能有一些社会的公益基金,这个公益基金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主动地来救助她。

  殷智贤:不完全靠法院判决罪犯来执行。

  雷明光:对。但是法院应该有这方面的规定,像性侵案这种一定要有精神赔偿,还要有一个最低限额,所以这也是很多未成年人的女孩子,她们遭到性侵害,他们家长不追究民事责任,都是私了,因为私了可以拿到更多,他认为这样的话对他的家庭或者孩子是一种直接的补偿。如果不私了的话,走公权利的话,他可能一分钱也得不到,可能也是造成这种状态的一个原因吧。

  殷智贤:还有一类创伤,在一些公共事件中,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必要的保护,比如在火灾中有一些大人弃他先逃,在地震中弃他先逃,导致孩子残疾或者死亡。这一类,目前我们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制裁这类的成年人,可是孩子受到的伤害是真实的。这类孩子他们能够得到什么补偿呢?

  雷明光:如果国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补偿渠道的话,靠像你们这样社会公益单位,来对这些孩子进行人道主义的帮助或者援助,目前只能是这样。

  殷智贤:还有一类,比如在一些医疗事件和食品安全事件中遭受伤害的,应该说犯罪主体是很明确的,不管他是有意的还是没想到,反正造成的后果是对这个孩子造成了伤害。比如大头娃娃,疫苗注射。像这类赔偿我们国家是怎么执行的?

  雷明光:具体赔偿数额和项目还是刚才讲的那几大类。但是有一个问题,像你刚才讲的大头娃娃或者疫苗,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加害人、被告人,应该说它的赔偿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像假冒伪劣食品出了问题,对孩子遭受伤害以后,这些食品的加工者或者销售者,他们可能就是一些个体户,他们制造出来这些有毒的食品以后也赔不起。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在案件一发生的时候,就要对被告人的个人家庭或者家庭财产查扣一部分,作为今后对受害人补偿的一个保证。

  殷智贤:所以说家长在主张孩子权利的时候,现在一般来讲都是寻求司法判决,除了司法判决这个途径,中国民间一直有所谓的私了这种补偿方式,您觉得在今天私了这种方式,或者甚至有一个非常专业的名词,也有叫庭外和解的方式,这种方式和一定通过法律判决,这两种方式比较起来,什么情况下适合庭外和解,什么情况下适合一定要寻求法律裁决?

  雷明光:刚才我们讲了,如果涉及到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了,对刑事责任这块我认为是不适合调解的,不能说你给我赔钱以后我就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了,这个不主张。但是除了这个以外的,其他的民事伤害,民事的侵权案件发生以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坐下来就民事赔偿这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能够互认互谅,可以说对我们国家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是有利的。刚才讲了,如果能坐下来谈,双方能谅解,同时在赔偿数额问题上,肯定对受害这方肯定要求多赔,一般来讲,作为受害人接受赔偿的调解或者协议出于两个目的:一个,通过协商调解的话,得到的赔偿数额要多于通过法院的判决。这是他考量的一个因素。第二个,通过调解的方式很快就解决了。但是通过诉讼解决的话,可能要走一审、二审,请律师,最后执行,可能很麻烦,拖的时间很长。为了程序上的便利,就是不浪费那么长的时间,而且民事上数额又能够得到多一点的赔偿,可能他会走调解协商的方式。如果愿意给受害人多一点赔偿的话,构成刑事责任的话,刑事追究可能会得到受害人谅解,刑事这块可能会有所减轻。另外,可能有的加害人也是出于自身的忏悔,确实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愿意多赔一点,或者他也不愿意走法律程序,最后这个案件拖了很长时间,对他本人工作、生活可能也是影响,可能加害人也主动的宁愿多赔一点,也愿意走调解的程序。

  殷智贤:所以你的建议刑事案件不要走私了。

  雷明光:对,民事案件是可以的。

  殷智贤:谢谢各位网友对我们公益讲堂的关注。事实上,当我们的孩子受到侵害的时候,所有的家长都希望孩子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以化解孩子身心两方面的创伤,但是怎么样寻求正确的法律保护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的知识和观念。再次感谢雷老师跟我们分享相关法律知识,也谢谢各位网友对我们公益讲堂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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