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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教师状告深圳中学索赔8万余元 31日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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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教师状告深圳中学索赔8万余元 31日二审开庭

  为何代课老师不能和在编教师一样享受带薪寒暑假?为此,张老师将深圳中学告上法庭,索赔多年未发的每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万余元。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张老师获赔3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昨日,此案二审在市中院开庭。

  教师:学校每年8月不发工资

  今年51岁的张老师称,2005年9月,她入职深圳中学,离职时月工资为6000元。

  入职后,学校每年和她签一次劳动合同,甚至在2007年~2009年间每半年签一次,试图规避发放暑假工资。经她计算,学校拖欠2007年7月的工资、2006年到2011年每年8月份工资达3万余元。

  她和学校签订的《代课协议书》,是学校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如果不签,就不能在学校工作,她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署的。而协议书中关于7月到8月份合计停发一个月代课工资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学校应支付给她相应工资。

  张老师还认为自己属教师身份,理应55周岁才到退休年龄。但是学校却无故在2012年3月她满50周岁之后,就停交了其社保,2012年7月通知她被辞退。

  为此,张老师将深圳中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学校支付她工资30471元、拖欠工资部分的25%补偿金7617.75元,向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万元,合计80358.75元。

  学校:张老师已达退休年龄

  此案一审时,深圳中学辩称:2005年双方签订的临时代课老师协议书,属真实意思的表现,合法有效。2006年到2010年,双方均约定了每年8月份不用发工资,并且已实际履行。2010年9月双方使用了新文本,约定合同期限内享有带薪寒暑假,每年包含十一个月,寒暑假是带薪的,但8月不含在内。

  学校还称,2012年2月15日之后,张老师已经满了50周岁,由于她属于临聘教师,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此后双方就是劳务合同关系。同时,社保局依照规定,停止了张老师社保的缴纳。因此在2012年2月15日后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金和8月份工资问题。

  学校承认拖欠张老师2007年7月工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学校支付拖欠工资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师和学校的关系,应为劳动关系。对于2006年~2011年每年8月份工资,由于学校未举证证明张老师曾经离职,且根据双方连续签订协议或合同的事实,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具有连续性。

  法院认为,2006年~2011年每年的8月,均处于此连续计算的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张老师作为教师,依法应当享有带薪寒暑假。学校通过格式条款约定不支付每年8月份的工资,以及通过切割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属规避法规的行为。

  不过,张老师在2012年2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不符合学校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

  该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深圳中学应该支付张老师工资共30471元,驳回张老师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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