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籍学生小林在广州就读初中、高中,因被拒绝在广州参加高考,将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告上法庭,并索赔经济损失3万元。经天河区法院调解,小林最终在省教育考试院的协助下顺利在江西报考,并取得在粤参加高考的资格。
九成案件诉前获调解
2月28日,广州市开展“平安广州”系列专题采访,媒体记者首站走进天河区人民法院。在前日举行的全国人民法院表彰大会上,天河区人民法院被最高院评为“全国优秀法院”,成为广州市唯一获评法院。2008年,该法院成立广州市唯一城区基层矛盾综合调处机构——天河区调解中心,设立诉前联调工作室,占九成案件当事人在此达成调解协议。江西少年小林在粤取得高考资格的案例,更在去年被最高院评为“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
高考报名被拒学生告状
据了解,小林原为江西户籍,一直随父母在广州市就读初中、高中,在高三报考时,被拒绝在广东参加高考。小林遂到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信访。最后,省教育考试院以其户籍不符合条件为由,作出不接受其在广州参加高考报名的信访回复。
小林一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省教育考试院依《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流动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规定,准许其在广州参加高考,并要求赔偿因被告延迟答复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
省教育考试院认为,所有高考学生均应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是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基础教育问题,不包括高等学校招生。
调解终获在粤高考资格
天河区法院认为,省教育考试院的决定并没违反教育部授权规定的高考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且信访答复并无拖延,考虑到诉讼时,小林在原户籍地江西省已无学籍,无法在江西报名,如简单裁判,将直接导致其无法参加当年的高考,十年苦读可能功亏一篑。法院选择最优解决方案进行调解。最终,确定由省教育考试院协助小林在江西报名,同时接受他在本地参加高考的实施方案。
法官告诉记者,小林原本应该返回江西考试,但报考以后,小林一家通过在佛山购房,取得了广东户籍,此时小林在江西既无学籍也无户籍,因此可以接受他在广东参加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