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主要包括6个方面。
第一,组织管理。
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中小学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资金、资源情况。
第二,制度建设。
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中小学“三防”能力建设情况。
第三,预警防范。
重点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预警公告情况,中小学安全教育、安全风险预防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教育演练。
重点督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情况,中小学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第五,重点治理。
重点督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第六,事故处理。
重点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组织实施事故救援、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认定、追究情况。
答:专项督导的主要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二是地方自查。省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并将结果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
三是实地督导。在日常监督与地方自查结果基础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督学和专家组成督导组,随机确定督导对象开展实地督导,确保专项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答: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地方自查和实地督导结果,形成专项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接到督导组督导意见的省份,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进行整改。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问责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
对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处理。
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答:贯彻落实好《办法》,下一步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做好《办法》发布工作。组织学习《办法》,领会精神,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意识,进一步强化落实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的主体、监管责任。
二是督促并指导各地参照《办法》制定本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具体实施方案。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本省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是广泛开展基层调研,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制度,推动各地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的长效机制。
四是建立专项督导数据库,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各地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进展,综合分析存在原因和问题,及时指导各地完善有关学校安全制度和措施,有效防范事故灾难,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成长。